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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第三条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第四条 党章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党的根本大法。
第五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第六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七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八条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九条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第十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三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党章的修改,由中央委员会提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会成员通过。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八条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
第十九条 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第二十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下级组织的领导,经常检查和监督下级组织的工作,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党员的各项义务,带头执行党的决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接受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第二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二)制定党的纲领、章程;
(三)选举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四)监督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三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重大问题;
(三)修改同级党的地方组织章程;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领导本地区党的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指示;
(三)制定本地区党的纲领、章程;
(四)选举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指示;
(二)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三)加强党的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