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范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保障基本生活,改善生活环境;

(三)尊重供养对象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节约资源,提高供养效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成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

第六条 供养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费用;

(二)提供住房;

(三)提供医疗救助;

(四)提供丧葬费用;

(五)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

第四章 供养标准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五章 供养管理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政府财政全额负担。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

(一)制定供养计划;

(二)组织实施供养;

(三)监督供养质量;

(四)处理供养纠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供养对象及其亲属、供养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相关常见问答知识清单及解答

1. 问:什么是农村五保供养?

答: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2. 问: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有哪些?

答: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

3. 问:如何申请成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答: 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 问: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答: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基本生活费用、住房、医疗救助、丧葬费用和必要的照料服务。

5. 问: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并定期调整。

6. 问: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答: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政府财政全额负担。

7. 问:农村五保供养的管理机构是哪个?

答: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具体实施。

8. 问:农村五保供养的监督检查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

9. 问:违反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 问: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权利有哪些?

答: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有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住房、医疗救助等权利,同时享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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