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范文: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城乡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从事工业、商业、餐饮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建筑业、种植业、养殖业等行业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城乡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证明;

(三)经营范围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的;

(二)未依法变更登记事项的;

(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四)未依法纳税的。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常见问答知识清单及解答:

1. 问答:个体工商户需要办理哪些登记手续?

解答:个体工商户需要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提交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证明等相关材料。

2. 问答: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有效期是多久?

解答: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有效期通常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进行延续注册。

3. 问答: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哪些经营范围?

解答: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工业、商业、餐饮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建筑业、种植业、养殖业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4. 问答:个体工商户如何变更登记事项?

解答: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问答:个体工商户需要纳税吗?

解答:是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纳税,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6. 问答: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解答: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7. 问答: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解答: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包括未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未依法变更登记事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未依法纳税等。

8. 问答:如何举报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

解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进行。

9. 问答: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解答:违反该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0. 问答: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以重新申请吗?

解答:可以,个体工商户在吊销营业执照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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